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 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正高级工程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社会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的技术难题;取得有价值的工程技术或研究成果,工作业绩显著;学术造诣较高,出版和发表高水平的专业著作或论文,撰写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具备指导、培养研究生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专业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运输站场工程、城市轨道工程、铁道工程、机场工程、船舶工程、交通信息工程、交通机电工程、交通运载装备、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等领域的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交通强国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工程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二)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并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四)主持完成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五)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研究、运输管理等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大型交通运输类专业工程项目,或完成4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市(厅)级或中型交通运输类专业工程项目,成果通过评审。
(六)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施工、养护、监理、造价、检测、建设管理、建设质量监督等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4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项目通过验收。
(七)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车辆、船舶、轨道交通、民用航空器等交通运载工具的设计、建造、安装、调试、检测、检验、维护、维修等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型项目,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二)获得1项以上交通运输领域范围内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内的奖励(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级(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或2项以上省(部)级(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或1项省(部)级以上(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和3项以上市(厅)级(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一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四)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级(交通运输领域)优质工程奖;或2项以上省(部)级(交通运输领域)优质工程奖(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同等级、同类型奖项)。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证明)。
(六)作为负责人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七)主持承担完成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程)或工法发布实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1项以上国家标准(规程)、国家级工法,或2项以上(全国)行业标准(规程)。
2.完成2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规程),或4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规程)、指南。
3.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完成2项以上(地方)行业标准(规程)、指南。
(八)主持完成交通运输领域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开发、推广应用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在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关键核心技术,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十)在交通运输领域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生产技术措施的实施、重要产品或工程质量的提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重点工作起到关键性作用,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独立译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交通运输领域专业学术著作1部(著作5万字以上)。
(二)独著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交通运输类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国际性交通运输领域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交通运输领域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3篇以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四)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交通运输类专业论文2篇以上,同时结合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报告2篇以上(提交的工作报告必须通过市厅级行业主管单位的认定证明),每篇字数3000字以上,并提供申报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一)取得现职称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高级职称以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2.获得1项以上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授奖单位为行政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3.作为项目申报负责人获得1项以上全国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或作为项目申报负责人获得1次以上“茅以升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4.主持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创新成果突出,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地位,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5.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规程)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规程)4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二)取得大专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有本级(或本数量)。
2.主要参与人员和作为主要完成人:市厅级项目指排名前三者,省部级指排名前五者,国家级指排名前七者。
3.主要负责人:指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4.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5.论文: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6.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列出的期刊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发表EI或SCI收录的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需附中文标题和摘要)。
7.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高级工程师应具备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本专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法规,熟练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能力,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且取得良好效果,工作业绩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或著作,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有培养和指导工程师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运输站场工程、城市轨道工程、铁道工程、机场工程、船舶工程、交通信息工程、交通机电工程、交通运载装备、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等领域的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并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二)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或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6项以上小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作为分项目负责人参与完成6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并通过评审。
(三)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基础设施施工、造价、检测、测量、建设项目管理、建设质量监督等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四)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公路、城市轨道、铁路、机场养护与管理的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养护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抢修保畅通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6项以上小型维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3项以上小型维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小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或维修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五)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港航管理(含航道养护、港口监管、航运枢纽等)的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或突发抢险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组织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与本人无直接责任)Ⅱ级以上应急处置2项以上或Ⅲ级应急处置4项以上;或作为安全生产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管理企事业单位安全主管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在任职期间近3年来项目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6项以上小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3项以上小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小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4项以上大、中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六)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运输管理的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了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的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的运输规划或6项以上专项运输方案的制定工作,方案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二级以上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工作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在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机场站场工作从事运营、安全工作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
(七)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隧道机电工程、机电工程、信息工程等)的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4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或作为负责人主持1台以上中型工程机械的检(大)修或设备购置、监造,或技术改造方案的审定和实施;或作为负责人主持5年以上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信息部门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2项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信息工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信息监测监管工作。
(八)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运载工具制造、维修、检验等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车辆、船舶、交通运输(含公路、铁路、轨道、机场等)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的车辆、船舶、筑路机械、轨道机车、机场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的车辆、船舶、筑路机械、轨道机车、机场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整体方案设计、质保体系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并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验收;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车辆、船舶、筑路机械、轨道机车、机场机械等性能参数检测站总体设计与检测工艺设计工作,并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验收;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4艘及以上的船长≥45m货船、或船长≥24m渔船、或总功率≥176KW拖船、或危险品船或客位≥100人的客船、或4套船用产品的设计或修造工作,其所完成的设计图纸或修造船舶通过船检部门检验;或作为船舶检验人员主要参与完成了20艘及以上的船舶图纸审查、或15套及以上的船用产品图纸审查、或20艘及以上的船舶修造检验、或400艘及以上的船舶年度检验、或累计达35万总吨的营运船舶年度检验,无重大质量缺陷并出具检验报告。
(九)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管理的人员,作为维修与适航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关键技术问题解决能力,主持并从事3年以上大型民航企业,或5以上中型民航企业,或8年以上小型民航企业的维修与适航工作;或参与过航空器的维修、航空器适航审定、重大改装和修理的设计、施工或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有解决复杂施工技术问题的经历;具有组织、指导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十)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扎实的工艺理论知识,突出的综合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事业单位参加省(部)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提出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亲自主导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1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二)获得1项以上交通运输领域范围内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内的奖励(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三)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项(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或3项以上市(厅)级(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项一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四)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个人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集体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个人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个人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结题验收。
(六)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且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证明)。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施工工法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施工工法2项以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国家、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1项及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九)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交通运输领域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十一)在科研、生产、管理、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较大贡献,或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二)在民用航空器维修、初始或持续适航中,发现并监督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为保证飞行员飞行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民航监管局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被国外原制造厂及适航当局认可并同意纠正的。
(十三)企事业单位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1.市(厅)级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获得者。
2.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推广等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3.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完成编著50%以上,且本人著3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国际权威刊物、国内核心期刊或广西优秀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独著学术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获得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4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
(四)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申报人员由2名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表》(附鉴定人高级职称证书扫描件,并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公章)的方式进行认可。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技术革新、研究成果等被民航监管局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用、表彰或奖励的可以代替论文,按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授奖单位为行政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三)获全国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或获“茅以升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省(部)级以上工程质量奖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或获国家交通运输部“三优”工程奖。
(四)在国内外SCI、EI学术期刊刊物(不含会议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申报单位名义参加各类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国家级个人一等奖1项以上,或国家级集体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集体一等奖1项以上。
(六)新增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七)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
1.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有本级(或本数量)。
2.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列入省、部、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预算的项目且单项科研课题项目获得资助经费大于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人民币);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列入地市或厅级财政预算的项目且单项科研课题项目获得资助经费大于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人民币),或列入省(部)级科研项目自筹经费的项目且单项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大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
3.验收认可:是指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等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4.主要负责人:指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指从事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交通运载工具建设、生产、检验、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工程工地实验室授权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主管监督工程师、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等项目技术管理岗位称号;技术负责人指从事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交通运载工具生产、检验、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项目设计技术负责人(含审核审定人员)、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总工程师、项目副总监、工程技术负责人、课题技术负责人、主管监督工程师、副的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等项目技术岗位的人员。
5.课题负责人:指从事交通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在科研项目中起主持、组织策划作用,在成果文件中署名第一并承担重点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
6.主要研究人员:勘察设计类单位的科研项目岗位,指在从事企事业单位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在成果文件署名中国家级项目前7名、省(部)级项目前5名、市(厅)级项目前3名的参研人员。
7.主要编制人:指在国家级、省(部)级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的定额等计价依据编制部分或全部章节并署名的技术人员。
8.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担任施工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设计(或勘察)项目分项目负责人、建设办(或总监办)部门经理、驻地办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咨询、检测、规划等项目排名在大型工程前7名、中型工程前5名、小型工程前3名的人员。
9.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指全国或省(部)级或交通行业组织的各专业工种专项技术(技能)竞赛,集体获奖项目有效排名国家一等奖前5、国家二等奖前3、省(部)一等奖前3、省(部)二等奖前2。
10.国际权威刊物:指SCI、EI收录期刊刊物(不含会议SCI、EI收录期刊);国内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列出的期刊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任何期刊增刊不列入国内核心期刊;广西优秀期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评选的第四、五、六届广西优秀期刊中的部分科学类期刊和2018年广西期刊协会广西优秀期刊。
11.专家鉴定意见表见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本专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法规,熟练相关专业知识,注重学习和了解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取得一定的科技成果;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能处理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能力,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培养和指导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运输站场工程、城市轨道工程、铁道工程、机场工程、船舶工程、交通信息工程、交通机电工程、交通运载装备、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等领域的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二)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或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6项以上小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并通过评审。
(三)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基础设施施工、造价、检测、测量、建设项目管理、建设质量监督等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6项以上小型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四)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公路、城市轨道、铁路、机场养护与管理等人员,参与1项以上大型工程维修养护与管理,或参与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8项以上小型维修工程,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和3项以上小型工程维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或参与3年以上养护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参与完成1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抢修保畅通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港航管理(含航道养护、港口监管、航运枢纽等)的人员,参与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参与完成1次以上市(厅)级抗洪救灾或突发抢险工作,其成果获得政府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参与2项以上市(厅)级组织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与本人无直接责任)Ⅲ级以上应急处置;或担任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全面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在任职期间近3年来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6项以上小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和3项以上小型港航维修、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六)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运输管理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的工作,方案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参与二级以上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工作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参与在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机场站场工作从事运营、安全工作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
(七)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隧道机电工程、机电工程、信息工程等)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交通运输类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或5项以上小型交通运输类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交通运输类工程和3项以上小型交通运输类工程;或参与完成1台以上中型工程机械的检(大)修或设备购置、监造,或技术改造方案的审定和实施。
(八)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运载工具制造、维修、检验等人员,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车辆、船舶、交通运输(含公路、铁路、轨道、机场等)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其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的运输规划的车辆、船舶、筑路机械、轨道机车、机场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并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的车辆、船舶、筑路机械、轨道机车、机场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成果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整体方案设计、质保体系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并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验收;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车辆、船舶、筑路机械、轨道机车、机场机械等性能参数检测站总体设计与检测工艺设计工作,并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或验收;或参与完成2艘及以上的船长≥45m货船、或船长≥24m渔船、或总功率≥176KW拖船、或危险品船或客位≥100人的客船、或2套船用产品的设计或修造工作,其所完成的设计图纸或修造船舶通过船检部门检验;或参与完成10艘及以上船舶图纸审查、或5套及以上的船用产品图纸审查、或10艘及以上的船舶修造检验、或200艘及以上的船舶年度检验、或累计达35万总吨的营运船舶年度检验,无重大质量缺陷并出具检验报告。
(九)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管理的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关键技术问题解决能力,从事2年以上大型民航企业,或3以上中型民航企业,或5年以上小型民航企业的维修与适航工作;或参与过航空器的维修、航空器适航审定、较大改装和修理的设计、施工或专项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有解决复杂施工技术问题的经历;具有组织、指导助理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十)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作为骨干技师参与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较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的指定和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1项以上。
(二)参加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软课题研究,并为其中一项撰写研究报告。
(三)获得1项以上市(厅)级(交通运输领域)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项(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四)获得省(部)级施工工法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市(厅)级以上三等奖1项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六)参与编制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法规1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七)参与完成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行业有较大影响,并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参与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参与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其技术成果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八)在科研、生产、管理、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贡献,或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复杂工程问题。
(九)在民用航空器维修、初始或持续适航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或处理过安全隐患,为保证飞行员飞行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做出贡献,得到了民航监管局及以上主管部门或国外原制造厂及适航当局的认可。个人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研究成果、合理化建议等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益,得到相关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十)企事业单位取得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技能大赛个人三等奖1项以上。
2.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推广等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作为主要参与人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突破并取得一定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专著l部(本人完成编著15%以上,且本人著1万字以上)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独著)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部)级以上专业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1篇或在市(厅)行业学术会上发表2篇论文(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
(四)完成技术工作报告、设计文件、检验文件2篇(独立或第一执笔人,原始件)。
(五)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主要参与编制者(1个)或企业标准、规范的主要参与编制者(2个)。
(六)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人参与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3000字以上,并提供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七)作为骨干技师,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相关证明。
(八)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初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初级职称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初级职称以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不含论文奖)三等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主要贡献者。
(三)在国内外SCI、EI学术期刊刊物(不含会议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及其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申报单位名义参加各类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省(部)级个人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集体三等奖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施工工法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六)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
1.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3.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指全国或省(部)级或交通行业组织的各专业工种专项技术(技能)竞赛。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法规,熟练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有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问题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和撰写工作总结及技术总结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培养和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运输站场工程、城市轨道工程、铁道工程、机场工程、船舶工程、交通信息工程、交通机电工程、交通运载装备、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等领域的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技术员职称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1项以上交通行业规划、勘察、设计等项目,项目已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
(二)参与完成2项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公路养护维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四)参与完成2项以上工程咨询监理项目。
(五)参与完成2项以上工程试验检测、工程测量项目。
(六)参与完成1项以上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七)参与完成1项以上港航(含航道养护、港口监管、航运枢纽、航运管理等)管理或工程项目。
(八)参与三级以上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或城市轨道交通站、铁路站、机场站等站点运营、安全管理等交通运输管理工作1年以上,且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机场等交通调度、供电、设备、线路养护等工作1年以上,且无重大责任事故。
(九)参与完成1项以上交通运载工具设计、制造、检验等工作。
(十)参与完成3年以上民用航空器的研究、设计、生产、维修、检修或技术管理等工作。
(十一)企事业单位取得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参加县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参与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较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的指定和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技术员职称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推广应用有一定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二)参与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技术成果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三)参与单位组织的规划、管理方案、安全排查及治理、预案、抢险、抢修等工作,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成果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四)参与单位组织的检查、检测、监测及管理等工作,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成果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技术员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技术员职称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受聘技术员职务5年以上。
(二)县(处)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县(处)级以上批准的先进工作者或其它相应奖励者。
(四)作为主要组织者,在单位技术改造、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中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
(五)以地级市或申报单位名义参加各类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或集体)成绩,获得市(厅)级个人二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集体三等奖1项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七)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
1.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指全国或省(部)级或市(厅)级或交通行业组织的各专业工种专项技术(技能)竞赛。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
技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运输站场工程、城市轨道工程、铁道工程、机场工程、船舶工程、交通信息工程、交通机电工程、交通运载装备、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等领域的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技术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参与1项以上交通行业规划、勘察、设计等项目。
(二)参与1项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养护维修工程。
(三)参与1项以上交通运输领域的咨询、监理工作。
(四)参与1项以上交通运输领域工程试验检测、测量项目。
(五)参与1项以上交通运输领域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六)参与1项以上港航(含航道养护、港口监管、航运枢纽、航运管理等)管理或工程项目。
(七)参与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或城市轨道交通站、铁路站、机场站等站点运营、安全管理等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且无重大责任事故;或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机场等交通调度、供电、设备、线路养护等工作,且无重大责任事故。
(八)参与1项以上交通运载工具设计、制造、检验等工作。
(九)参与2年以上民用航空器的研究、设计、生产、维修、检修或技术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结合本人参与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撰写技术工作报告1篇以上,字数1000字以上,并提供申报人参与项目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
专家鉴定意见表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申报人员技术报告认可)
附件2:
公路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大型工程标准 | 中型工程标准 |
1 | 1.公路路基工程:一级以上公路20Km以上的路基工程。 | 1.公路路基工程: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Km或二级以上公路路基30Km。 |
2 | 2.公路路面工程:高等级路面40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工程。 | 2.公路路面工程:二级以上公路面:20万平米以上。 |
3 | 3.桥梁工程:单座桥长≥1000m以上;墩高80米或单跨15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工程。 | 3.桥梁工程:单座桥长≥300m或单跨40m以上的大桥。 |
4 | 4.隧道工程:单洞长3000m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或单洞横断面3个以上车道的隧道。 | 4.隧道工程:单洞长300m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
5 | 5.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项目,且公路里程≥50KM或单项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的工程。 | 5.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项目3项以上,且公路里程≥20KM或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的工程。 |
6 | 6.机电系统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100KM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20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1000M特大桥或独立隧道,且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 6.机电系统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50KM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10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500M特大桥或独立隧道,且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
7 | 7.单项工程合同额一级公路以上10亿、二级公路4.0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 7.单项工程合同额一级公路以上5亿、二级公路2.5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
8 | 8.养护工程: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KM或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KM或四级公路30KM;路面养护:二级以上公路10KM大修或20KM中修,三级公路20KM大修或30KM中修。 | 8.养护工程:一级以上公路路基5KM或三级以上公路路基10KM或四级公路20KM;路面养护:二级以上公路5KM大修或10KM中修,三级公路10KM大修或20KM中修。 |
附件3:
水运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建设项目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
1 | 港口工程 | 码头 | 集装箱 | 沿海 | 吨级 | ≥100000 | 50000—100000 |
内河 | 吨级 | ≥2000 | 1000—2000 | ||||
散货 | 沿海 | 吨级 | ≥100000 | 50000—100000 | |||
内河 | 吨级 | ≥2000 | 1000—2000 | ||||
多用途/通用 | 沿海 | 吨级 | ≥100000 | 50000—100000 | |||
内河 | 吨级 | ≥2000 | 1000—2000 | ||||
原油 | 吨级 | ≥100000 | 50000—100000 | ||||
化学品、成品油、气等危险品 | 沿海 | 吨级 | ≥50000 | 10000—50000 | |||
内河 | 吨级 | ≥1000 | 500—1000 | ||||
防波堤、导流堤、海上人工岛等水上建筑 | 最大水深(米) | ≥15 | 10—15 | ||||
护岸、引堤、海墙等建筑防护 | 最大水深(米) | ≥10 | 5—10 | ||||
2 |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 | 船坞 | 沿海 | 船舶吨位 | ≥50000 | 30000—50000 | |
内河 | 船舶吨位 | ≥2000 | 1000—2000 | ||||
船台、滑道 | 沿海 | 船体重量(吨) | ≥10000 | 5000—10000 | |||
内河 | 船体重量(吨) | ≥500 | 300—500 | ||||
舾装码头 | 沿海 | 吨级 | ≥70000 | 10000—70000 | |||
内河 | 吨级 | ≥2000 | 1000—2000 | ||||
序号 | 建设项目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
3 | 通航建筑工程 | 渠化枢纽、船闸 | 通航吨级 | ≥2000 | 1000—2000 | ||
升船机 | 通航吨级 | ≥500 | 100—500 | ||||
4 | 航道工程 | 沿海 | 通航吨级 | ≥100000 | 50000—100000 | ||
内河整治 | 通航吨级 | ≥2000 | 1000—2000 | ||||
疏浚与吹填 | 沿海 | 工程量 | ≥1000 | 500—1000 | |||
(万元) | |||||||
内河 | 工程量 | ≥200 | 100—200 | ||||
(万元) | |||||||
5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 航标工程 | 投资 | ≥1000 | 500—1000 | ||
(万元) | |||||||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 投资 | ≥2000 | 1000—2000 | ||||
(万元) | |||||||
水上通信导航系统工程 | 投资 | ≥2000 | 1000—2000 | ||||
(万元) | |||||||
6 | 航电枢纽工程 | 一等工程(大一型) | 总库容 | >10 | / | ||
(亿M3) | |||||||
装机 | >120 | / | |||||
(万KW) | |||||||
二等工程(大二型) | 总库容 | ≥1 | / | ||||
(亿M3) | |||||||
装机 | ≥30 | / | |||||
(万KW) | |||||||
7 | 船舶工程 | 设计、建造、检验 | 沿海 | 载货吨 | ≥20000 | 5000—20000 | |
货船 | |||||||
内河 | 载货吨 | ≥4000 | 1000—4000 | ||||
货船 | |||||||
渔船 | 船长(m) | ≥24 | 12月24日 |
附件4:
机场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类别 | 大型(一类)工程 | 中型(二类)工程 | 备 注 |
1 | 机场公共建筑工程 | 参考国家或地方规定 | 参考国家或地方规定 | 航站楼等房屋建筑类机场建设项目规划、勘测技术、土木工程、建筑结构、消防、给排水、热能及供热、通风及空调 |
2 | 机场场道工程 | 项目总投资大于等于3000万 | 项目总投资300—3000万 |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
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 ||||
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 ||||
3 | 民航空管工程 | 项目总投资大于等于3000万 | 项目总投资300—3000万 |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 ||||
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 ||||
4.航行情报工程。 | ||||
4 |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 项目总投资大于等于3000万 | 项目总投资300—3000万 | 1.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
2.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 ||||
3.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 ||||
4.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 ||||
序号 | 类别 | 大型(一类)工程 | 中型(二类)工程 | 备 注 |
6 | 航空供油工程 | 项目总投资大于等于3000万 | 项目总投资300—3000万 | 1.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
2.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 ||||
3.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 ||||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 ||||
7 | 民航设备 | 项目总投资大于等于3000万 | 项目总投资300—3000万 | 旅客登机桥、机场目视助航设备、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机场弱电系统设备、空管设备、机场安检设备、机场供油设备、机场应急救援设备、航空气象设备。 |
附件5:
轨道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建设项目 | 单位 | 大型标准 | 中型标准 | |
1 | 综合项目 | 新建铁路 | 千米 | 100—50 | 50—10 |
2 | 改建铁路 | 千米 | 200—100 | 100—20 | |
3 | 枢纽 | 个 | 区段站 | / | |
4 | 专业项目 | 新建铁路 | 千米 | 100—50 | 50—10 |
5 | 改建铁路 | 千米 | 200—100 | 100—20 | |
6 | 桥梁 | 座 | 特大桥 | / | |
7 | 隧道 | 千米 | 大于2千米 | / |
附件6:
交通信息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建设项目 | 大型标准(万元) | 大型标准(万元) | 小型标准(万元) | |
1 | 综合项目 | 公路机电工程 | 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100KM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20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1000M特大桥或独立隧道,且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 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50KM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10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500M特大桥或独立隧道,且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 / |
2 | 港口机电与自动化工程 | / | / | / | |
3 | 船闸机电与自动化工程 | / | / | / | |
4 | 数字航道工程(含航道图数字化、航标水位遥控遥测、航道信息管理等) | 2500以上 | 1000-2500 | 1000以下 | |
5 | 交通信息资源整合 | 2500以上 | 1000-2500 | 1000以下 | |
6 | 综合项目 | 交通综合监测与应急指挥 | 2500以上 | 1000-2500 | 1000以下 |
7 | 交通统计与分析 | 2000以上 | 1000-2000 | 1000以下 | |
8 | 交通综合监管 | 2000以上 | 1000-2000 | 1000以下 | |
9 | 交通综合执法 | 2000以上 | 1000-2000 | 1000以下 | |
10 | 专业项目 | 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与服务、运输调度、船舶检验、执法管理、安全管理、交通量调查、统计分析、运行监测、视频监控、信息共享交换、信息服务等 | 1500以上 | 500-1500 | 500以下 |
附件7:
公路运输站场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大型工程标准 | 中型工程标准 | 小型工程标准 |
1 | 一级汽车客运站 | 二级汽车客运站 | 三、四、五级汽车客运站 |
2 | 一级汽车货运站 | 二级汽车货运站 | 三、四级汽车货运站 |
附件8:
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等级分类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大型标准 | 中型标准 | 小型标准 | |
1 | CCAR121大型双发飞机 | 机队规模 | 架 | 50以上 | 20—49 | 20以下 |
2 | CCAR135小型运输飞机 | 机队规模 | 架 | 80以上 | 40-79 | 40以下 |
3 | 机场航线维修类 | 过站维修 | 架次 | 100以上 | 40-99 | 40以下 |
4 | 航空器部件维修类 | 部件维修 | 万元 | 3000以上 | 1000-3000 | 1000以下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