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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相关政策

时间: 2023-03-08 16:05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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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后哪些退役士兵还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2.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接收管理。

3.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一是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官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二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义务兵,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4.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5.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还可以回原单位吗?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9.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答: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登记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居民户口簿)到安置地任意农业银行网点激活退役金专用卡,然后才能够办理取现或转账等业务。

1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包括基本部分和增发部分。基本部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计发。即基本部分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ⅹ服现役年限。

增发部分: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以基本标准为基数,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12.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3.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1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1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可以。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答:可以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17.退役士兵就读成人高等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如何就业?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就业:一是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合作实现就业。二是适应社会需求,由就业机构搭建就业平台,积极推进就业。三是落实自主就业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19.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国家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自2004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按照城乡一体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都可以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照顾?

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规定:

(1)各地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更有针对性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专门窗口应及时张贴、更新宣传材料,免费发放工商法规、国家政策宣传手册和办事指南。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引导退役士兵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自主创业。指导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运用商标、广告、合同等手段,实施品牌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4)指导各级个私协会加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动员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2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可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22.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